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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立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苗锡强与寿光市府金融办、寿光市工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锡强,寿光市府金融办,寿光市工商局,寿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潍立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苗锡强。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寿光市府金融办。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寿光市工商局。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寿光市公安局。上诉人苗锡强因诉寿光市府金融办、寿光市工商局、寿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立行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苗锡强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本案系民间借贷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国家有明确界定,本案涉及非法集资而非民间借贷。寿光市四联担保公司违法经营两年多的时间,寿光市金融办、工商局、公安局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主动对该公司进行清查。案发前,工商局没有审查和监管好;案发后,公安局没有积极追赃;而金融办的答复是:根据分工,各部门没有呈报有关四联公司的违法行为。因被诉各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违法和上诉人的权益损害之间事实上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予以立案并判决给予行政赔偿。本院认为,上诉人苗锡强的《行政诉状》载明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追究有关官员的失职、渎职,给予行政处分;2、给予行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请求追究有关官员的失职、渎职,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其“给予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亦不具体、不明确,因此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于苗锡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