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曹江锋、杭州曼洁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江锋,杭州曼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曹江锋。委托代理人乐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曼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永祥。申请人曹江锋以被申请人杭州曼洁贸易有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已严重损害申请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预立案,并通知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无人签收本院送达的相关申请材料。本院查明:杭州曼洁贸易有限公司系于2009年3月18日,经杭州市萧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董春柳、顾永祥、林建姿、叶青、叶雪青。2012年10月28日,杭州曼洁贸易有限公司因未参加2011年度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杭州曼洁贸易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013年11月1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曹江锋诉杭州曼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3)杭萧商初字第4214号民事判决,判决杭州曼洁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曹江锋预付款737256.20元、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判决生效后,曹江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杭州曼洁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曹江锋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杭萧执民字第83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上述事实,由曹江锋提交的(2013)杭萧商初字第4214号民事判决书、工商登记信息、(2014)杭萧执民第8333号民事裁定书、公司章程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杭州曼洁贸易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于2012年10月28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杭州曼洁贸易有限公司一直未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曹江锋为杭州曼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曹江锋提出的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清算受理条件,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曹江锋对杭州曼洁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杜欢庆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人民陪审员 汤林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