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谋忠与徐金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谋忠,徐金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424号申请执行人徐谋忠。委托代理人钱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徐金周。徐谋忠与徐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太沙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徐金周归还徐谋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6万元,分期履行:于2014年7月30日前给付徐谋忠利息70000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徐谋忠利息70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徐谋忠本金50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徐谋忠本金50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徐谋忠本金5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徐谋忠本金50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徐谋忠本金50000元,于2015年2月20日前给付徐谋忠利息20000元及本金50000元。如徐金周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则自徐金周逾期履行之日起,徐谋忠有权就总额(本金30万元、2014年6月20日前的利息14万元、以30万元中未给付部分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自2014年6月21日至徐金周实际结算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中未给付部分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徐金周负担。徐金周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徐谋忠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2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徐金周名下位于沙溪镇塔桥小区某室房产及难以寻找的小型汽车两辆,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外,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4621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难以寻找的小型汽车两辆,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沙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