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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签发:核稿人:主办单位:刑庭拟稿人:事由:被告人李小海、杨钟抢劫一案打印份数:校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7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祁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杨钟,无业,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5)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杨钟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瑞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杨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杨钟因同案人袁某及1名女子以曾经赌博输钱给被害人施某乙,怀疑其是作弊为由,通知同案人杨某乙让其找人来帮其拿回之前赌输的钱。当晚,同案人袁志超通知被害人施某乙、被告人杨钟、李某以及杨小平、周小华(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防大厦705房赌钱,当被害人施某乙离开时,被告人杨钟、李某及同案人杨某乙、周某等人在人防大厦门口,驾驶车辆,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施某乙及其朋友卜某丙(音)带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广惠高速路旁山坡实施持刀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并将被害人施某乙腿部捅伤腿部(经鉴定属轻微伤)。抢去被害人施某乙1台金色iphone6(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79元人民币)、1块皇冠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0元人民币)、人民币11000元及1张广州农商银行卡,并取走银行卡内7000元人民币;抢去另一被害人卜某丙现金1500元、黑色SUMSANG触屏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人民币)后离开,共同分赃挥霍。后被抓获归案,缴获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杨钟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被告人杨钟辩解当时被害人承认打牌作弊,并主动交出财物,其主观上并无抢劫的故意。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杨钟伙同杨小平、周小华(均另案处理)与袁志超夫妻及被害人施某乙、卜某乙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防大厦705房赌博。被害人施某乙、卜某乙赢钱并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杨钟、李某及同案人杨某乙、周某等人在人防酒店门口拦停两被害人,以两被害人在赌博中作弊为由,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施某乙、卜某丙拉上汽车并控制后带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广惠高速路旁山坡,被告人一伙在该处抢走被害人施某乙的1台金色iphone6手机(约价值人民币4579元人民币)、1块皇冠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0元人民币)、人民币11000元及1张广州农商银行卡,并取走银行卡内700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杨钟还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施某乙的腿部(经鉴定属轻微伤),随后被告人一伙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李某、杨钟被抓获归案,皇冠手表亦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施某乙。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杨钟于2015年2月10日被抓获归案。2、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证实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李某后,李某带侦查人员去同案人周某的住处,后侦查人员在伏击周某的过程中抓获被告人杨钟。3、被告人李某、杨钟的户籍材料。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身检查笔录及发还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杨钟处扣押涉案手表1块;从李某处扣押汽车1辆、手机1台等物;其中手表已发还给被害人施某乙。6、被害人施某乙提供其银行帐户明细,证实其帐户中被取款人民币7000元。7、增价证(赃)(2015)110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证明书,证实全新的Iphone6(16G、金色)手机价值人民币5088元。8、增价鉴(赃)(2015)93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缴获的Sums∧ng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皇冠牌手表价值人民币440元。9、增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增公(司)鉴(伤)字(2015)61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施某乙的右大腿前侧、左大腿、小腿前侧分别有缝合创口,其损伤属轻微伤。10、谅解书,证实本案各被告人已经与施某乙达成和解并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施某乙的谅解。11、被害人施某乙的陈述:2015年2月3日21时,我朋友“司机佬”(袁某)打电话叫我去人防酒店打麻将。我和朋友卜某乙去到后见到袁某夫妻在房间,后来袁某又叫了4名男子过来,我们在那里“斗三公”。我只玩了六七把就没玩了。我原来有约8000元,加上赢了3000多元,合计约11000元。我不玩后袁某的妻子送我和卜某乙下楼,我们走到人防酒店门口时,刚才在房间的那4名男子用匕首顶住我和卜某乙的背部,把我们接上他们的汽车,然后用透明胶绑住我们的手。他们说我们作弊,把我们拉到永宁街南香山山顶。他们抢走我身上的现金11000元、1台苹果手机(现约9成某),还逼问我的银行卡有没有钱,我说没钱,他们用匕首捅我的脚,后我把银行卡密码交给他们,我卡上被取走7000元。我只知道卜某乙的钱包被抢,但不知道他被抢了什么东西。经辨认,施某乙指认袁某就是“司机佬”,指认杨某乙、李某、杨钟、周某分别是抢劫其的4名男子。另对现场、汽车、被抢的部分财物作了指认。12、被告人杨钟的供述:2015年2月3日或4日的晚上20时许,小平打电话说等会来接我,叫我和他一起去解放北路的人防酒店。说有人和他的朋友(一对夫妻)赌博时作弊,让我过去帮忙抓他们作弊的证据。后我乘坐小平驾驶的摩托车去到汇美,然后打电话给小华,说有事叫他把他的车开过来。当时小华和小海在一起,我叫他们两人一起过来找我。他们来到后,我和小平、小华、小海一起开车去人防酒店,直接上楼到705房,当时那对夫妻(小平的朋友)和被我们殴打的两名男子在房间里面。我们开始在房间里赌“三公”,约半小时,对方的A男子赢了六七千,这时他站起来,另外1名男子也跟着往门外走,他们打开房门就直接往楼下跑。小海紧跟着追下去,小平拿了那副扑克牌,我们也跟着追下付出。我们在酒店一楼门口追上他们,按着他们手。为了不让对方怀疑,我们把那对夫妻中男的和对方两名男子带上车,然后小华开车去到永和的小山丘上。在去的路上,小海用胶带绑了对方的手。我们在山丘上把他们带下车,让他们坐地上,问他们是不是作弊,他们说没有。我就用拳头打他们的背部,又用脚踢了他们的背。我拿出我带的水果刀,他们不承认,我扎到A男子的大腿。接着又问他们是不是作弊,他们就承认是用仪器作弊的,接着另外一名男子拿出一个黑色的遥控器和一个手机款式的扫描仪。我们就问他们赢了多少钱,他们说没赢钱,我们说我们输了钱,他们就说输的钱赔给我们。我们让他们把钱拿出来,他们把身上一共11000多现金拿出来,A男子还有1张银行卡、1块手表和1部金色苹果6手机。不知道谁问他银行卡密码,他告诉了我们。小平就拿着那些财物,我们就放他们3人走了。过了两天,小华让我2800元,说是这个事帮忙的回报。经辨认,杨钟指认李某就是一起作案的“小海”,杨某乙就是一起作案的“小平”,周某就是一起作案的“小华”;袁某就是那对夫妻中的男子,当时他在酒店假装被我们抓上车,然后和我们一起去到山丘上,并有份分那两名男子的财物。另被告人杨钟对取得的手表、作弊工具、现场、车辆等分别作了确认。1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大概是2015年2月3日下午,我和周某在打台球,小平来找我们,随后“小杨”(杨钟)也来了。当晚21时许,我们4人坐车去到新塘镇人防酒店,在路上小平说他一个朋友和人赌钱时对方作弊,输了很多钱,让我们今晚帮忙把钱要回来。我们去到人防酒店705房(大概是这间,记不清),里面已经有三男一女在里面,其中有一男(称为男子A)一女是夫妻,是“小平”的朋友,另外两名男子(称为男子B和C)之前没见过。我们进来后,他们和小平、杨钟、周某一起赌钱,那女子负责抽水。赌了有十来分钟,男子B和C站起来往门外走,男子A也跟着出去,过了一两分钟,周某见那3名男子都没回来就追出去,我跟在后面。我在酒店门口追上他们,看到周某拦住男子B在争吵,那男子想离开,但周某一直拦着不让他走,接着他们两人相互推了几下。这时小平和杨钟也下来了,把他们分开后小平说换个地方聊聊,我们就把男子A、B、C都带上周某的车,在车里小平让我们把对方3名男子的手都绑起来。周某把车开到一个山上,小平他们把3名男子推下来,问B男子为什么要作弊,那男子不承认,杨钟踢了他一脚。B男子就承认了,并用下巴点着胸口说作弊的机器在衣服里。我上前拉开衣服,在他胸口的袋子摸到一个很硬的东西,B男子说那是辣椒水。杨钟用那辣椒水喷了B男子的眼睛一下,他大叫起来,我看到杨钟握拳打了那男子大腿一下,后我在那男子身上搜财物时看到他腿部流血,才知道杨钟刚才是拿刀捅他。接着小平问对方作弊这事怎么解决,对方说把钱全部给我们。当时他手被绑住不方便拿钱,我从B男子裤袋里搜出一个钱包,里面有一叠钱和1张银行卡,他自己把密码说出来了。我们就下山离开,小平说他手机掉了要回去找,然后和杨钟、周某下车,我把那些财物都交给小平就开车离开。第二天晚上,小平给我2300元作为报酬。一开始我不知道男子A和我们是一起的,第二天我听小平说那个人是我们一起的,当时怕男子B怀疑我们诈他,就把男子A也一起带到山上了。事后我听小平说男子B交出14200多元人民币和两台手机、1块手表,其中1台手机是用于作弊,另一台是Iphone手机。小平说A男子赌钱的时候输了6000多元,小平先把钱给了他,剩下的钱再分给我们。经辨认,李某指认杨钟就是捅伤B男子大腿的“小杨”,指认周某就是一起作案的人,指认杨某乙就是一起作案的“小平”,指认袁某就是A男子。另对使用的车辆、从B男子处取得的作弊器、抢得的手表、作案现场分别作了确认。关于被告人杨钟提出被害人承认作弊并主动交出财物、自己主观上无抢劫故意的辩解,经查:由本案证据可知,案发当时被害人的人身受到限制,并受到被告人一伙的暴力伤害,可见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伤害,而非自愿交出财物;且本案中被告人一伙取得的财物价值远超过被告人李某供述所称的“袁某输了6000多元”,可见被告人一伙的主观上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一伙共同抢劫的事实。被告人杨钟的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一伙抢得卜某乙财物的数额,因被告人杨钟、李某均未供述过从卜某乙处抢得财物;而被害人施某乙先称不知道卜某乙被抢走什么财物,后又改口称卜某乙被抢走现金1500元及手机,该部分陈述前后矛盾,不足采信;本案中再无其他证据印证卜某乙被抢走财物的具体数量,故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杨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并夺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杨钟犯抢劫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部分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理由如上所述);另公诉机关提交处理的车辆并非专用于作案,本院不作处理。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钟,属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杨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施某乙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事出有因,亦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钟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受伤,其作用相对较重,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凯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人民陪审员  魏秋雄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