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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鹏与姚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姚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姚书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姚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姚书勇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清红审判员  蔡胜利审判员  龚庆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