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靳小梅与娄凤肃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靳某某。被告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亚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