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通城民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武飞与胡新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武飞,胡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通城民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胡武飞。被执行人胡新兵。胡武飞与胡新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2)鄂通城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新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武飞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新兵赔偿其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五家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新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武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新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武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昌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