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兰明元、周富兰等与李明柱、国家电网湖北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明元,周富兰,陈爱莲,李明柱,国家电网湖北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武汉瑞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76-1号申请执行人兰明元。申请执行人周富兰。申请执行人陈爱莲。被执行人李明柱。被执行人国家电网湖北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被执行人武汉瑞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兰明元、周富兰、陈爱莲与被执行人李明柱、国家电网湖北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武汉瑞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兰明元、周富兰、陈爱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明柱、国家电网湖北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武汉瑞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明柱、武汉瑞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60000.00元,予以扣划。二、依法对被执行人国家电网湖北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小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