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周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周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85号原告罗某某,女,194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周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原告罗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晁 岚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