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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冉某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8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某某,男,土家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酉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酉法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冉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冉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冉某某撤回上诉。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酉法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迅审 判 员  冉XX代理审判员  万永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