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卢家梁、许国民与许国民、朱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家梁,许国民,朱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075号原告:卢家梁。委托代理人:吴震东。被告:许国民。被告:朱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家梁与被告许国民、朱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84元,由原告卢家梁负担。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