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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邹添福与邹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添福,邹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邹添福,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邹榆,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添福与被执行人邹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邹榆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产、工商、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6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邹添福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代理审判员  张兴发代理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玉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