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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南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与山西晋陵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山西晋陵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00103号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移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冬伟,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山西晋陵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武帅,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诉山西晋陵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