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831号原告郭某,户籍地址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娇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