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董俊与原审被告董桂廷、王素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桂廷,王素娟,董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桂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娟。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霍佰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俊。委托代理人董义(系董俊弟弟)。原审原告董俊与原审被告董桂廷、王素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董桂廷、王素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桂廷、及董桂廷、王素娟的委托代理人霍佰厚、被上诉人董俊及委托代理人董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董俊一审诉称,我系残疾人,一直未成家。1997年3月经亲友共同商定,我与董生在一起生活,在2000年左右,二被告自愿的代替其父亲董生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当时,原告的身体状况较好,不是家庭负担,能够挣钱的。现在原告年纪大了,被告开始嫌弃和虐待原告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腾退占用原告的四间房屋及归原告所有的自留山、承包地约6亩、以及在被告手中的全部证照。原审被告董桂廷、王素娟一审辩称,叔叔董俊系聋哑人,智力也有缺陷。我们夫妻二人无论是吃喝还是穿戴从没亏待过叔叔董俊,原告的诉称简直是笑谈。我抚养叔叔这么多年不能白养,所以必须一次性给我抚养费用及给我投资所建房屋、机井的补偿。只要他兑现应付的款项我们立即搬出。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董桂廷的叔叔。原告因智力障碍未能成家。经亲友协商从2000年起原告与二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二被告搬进原告的四间房屋居住,原告的自留山、承包地约6亩由二被告经营管理至今。原告的身份证、低保证等证件也都由二被告保管和支取。2014年腊月14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3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原物。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经亲友协商安排了原告的晚年生活后,本应相互关爱和理解,让原告安度晚年。现双方既然不能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二被告应搬出原告的宅院。至于二被告提出的补偿和抚养费用的事宜,应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判决:一、限被告董桂廷、王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的2个月内从原告董俊的宅院搬出。二、被告董桂廷、王素娟将自留山、承包地6亩、身份证、残疾证、福利优待证、低保证返还给原告董俊。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承担。宣判后,董桂廷、王素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基于分家协议产生抚养/赡养关系,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董义将董俊赶出后,被上诉人自愿与上诉人共同生活,为照顾董俊上诉人搬到董俊家居住。董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诉人作为事实和法律上诉监护人,已赡养董俊17年之久,不存在返还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条件及事实条件。被上诉人属智力障碍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诉人作为被监护人,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被上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代理人董义的代理也属无权代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董俊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董俊是聋哑人只能在农村生活,上诉人的父亲在世时,通过商议董俊与他们一起生活。不是上诉人赡养17年,而是给上诉人干了17年活。董俊是智力障碍人,董桂廷对董俊不是打就是骂,董俊多次跟我说不想跟董桂廷过,有一次董桂廷当着我的面把董俊打了,我认为一审判决正确,我与董俊是亲兄弟,我可以作为董俊的代理人。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董桂廷与董俊作为直系亲属,在日常生活中应和睦相处。现董俊称董桂廷对其有虐待行为,要求董桂廷腾退四间房屋,返还自留山、承包地6亩、身份证、残疾证、福利优待证、低保证等物。董桂廷否认有虐待董俊的行为,并称一直对董俊的生活起居照顾的周到细致。董俊虽为残障人士,但在庭审中其神态与表情已显示出对董桂廷的反感。建昌县魏家岭乡魏家岭村民委员会证实董桂廷为董俊的监护人,但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现董俊提供了照片、病例等证明材料证实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在此种情况下,董义作为董俊的弟弟代理董俊主张权利并无不妥。故董桂廷、王素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董桂廷、王素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刘亚伟审判员 冯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欣彤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