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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文博与姜健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博,姜健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李文博(李博),农民。被告:姜健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博与被告姜健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保全费350元,共计6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祥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