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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蓝艳与蓝艳、王冬军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蓝艳,王冬军,杨剑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770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诉讼代表人:陈昌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龙军。被告:蓝艳。被告:王冬军。被告:杨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蓝艳、王冬军、杨剑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王碧华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