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香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香,广元市利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李华香,女,汉族,生于1958年12月6日。委托代理人:赵思静,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叶擘,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香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李华香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