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浙江航特机械有限公司与郑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航特机械有限公司,郑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浙江航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义仁。委托代理人:万兵华。被告:郑荷。委托代理人:陈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航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航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航特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航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7.50元,由原告浙江航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缴纳)。审 判 员 王胜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晨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