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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梅贤秀与滁州市南谯区大王街道办事处十八里店社区新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69号原告:梅贤秀。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大王街道办事处十八里店社区新庄村民组负责人:李家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贤秀诉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大王街道办事处十八里店社区新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贤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贤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贤秀负担。审判员 颜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