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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6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蒋家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蒋家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657-2号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8号蔚蓝时光2期1单元25-1,组织机构代码67336496-8。法定代表人陈学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靖,委托代理人李靖,男,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蒋家永,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家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向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而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445元,退还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22.5元。审 判 长  李方荣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