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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55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5)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太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因日常生活拮据,遂萌生盗窃念头,并先后实施二起盗窃,盗得财物可估价值合计人民币16647元(币种下同)。具体分述如下:一、2015年5月14日早上,被告人刘某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居安里146号501室,盗走被害人蔡某甲放在客厅一个包内的现金100余元及放在卧室床头柜的一条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手链、一枚黄金戒指(总重24.4克,价值7027元)以及一部黑色三星note3手机(电信版,内存16g,价值1680元),后逃离现场。二、2015年5月15日早上,被告人刘某到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乌涂店仔街504号601室的公司员工宿舍,盗走被害人尤某的一部小米4手机(价值1407元)、被害人王某的一部oppo-r5手机(价值2743元)、被害人黄某的一部苹果6手机(价值3690元)后逃离现场。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票、保修卡、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被害人蔡某甲、尤某、王某、黄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具有入户盗窃、自首的量刑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的亲属已代为缴纳全部退赃款人民币16647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可估价值合计人民币166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实施的第一起盗窃系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647元分别退还被害人蔡某甲人民币8807元、尤某甲人民币1407元、王某甲人民币2743元、黄某甲人民币36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詹华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