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李刑初字第44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永正,系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外勤业务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衣娅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作为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外勤业务员至青岛市李沧区金秋小区一期21号楼二单元102户刘某处收取快件,该发现刘某所邮寄的是一颗钻石,遂利用其收派快件服务的职务便利,将该颗钻石(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9000元)占为己有,并藏匿于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金秋小区一期西区外路边绿化带草丛内,后赃物被缴获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及发还清单,珠宝玉石鉴定证书,营业执照,张国爱手机信息及通话记录查询、劳动合同书,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及证明,情况说明,李沧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顺丰快递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刘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