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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秋生申请执行孙伟、刘萌机动车交通费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生,孙伟,刘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536-1号申请执行人王秋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萌,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孙伟、刘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伟、刘萌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伟、刘萌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伟、刘萌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伟、刘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群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