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连茂人要求宣告韩雪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茂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连茂人,现住白山市。申请人连茂人要求宣告韩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连茂人诉称,我与韩雪系夫妻关系。因韩雪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近四年,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韩雪失踪。经查:韩雪,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与申请人连茂人系夫妻关系。婚生长子连士帅,长女连士响,均于2005年5月4日出生。韩雪于2011年离家,与申请人连茂人失去联系,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江泰社区居民委员会、农安县公安局黄龙派出所已出具韩雪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第6336期发出寻找韩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韩雪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韩雪于2011年离家出走,经申请人连茂人多方寻找仍然下落不明。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江泰社区居民委员会、农安县公安局黄龙派出所已出具崔淑英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韩雪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韩雪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