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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9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铁良与北京市海津富出租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良,北京市海津富出租汽车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9969号原告李铁良,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海津富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门头村万安里8号,注册号110000004332469。法定代表人蔡涟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铁良与被告北京市海津富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海津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铁良与被告海津富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铁良诉称,2014年12月31日,海津富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及时给我办理解除关系、失业的各种手续,我曾多次要求海津富公司办理未果。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海津富公司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2、海津富公司为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3、海津富公司支付我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每月1231元。海津富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为李铁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减员手续。我公司同意协助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需要李铁良提供调函。李铁良要求支付失业金损失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李铁良与海津富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31日终止,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李铁良档案存放在海津富公司在海淀区职介中心集体户中。另查,2015年1月,海津富公司为李铁良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李铁良以要求海津富公司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一、海津富公司为李铁良办理档案转移;二、驳回李铁良的其他申请请求。李铁良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参保人员减少表、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6497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李铁良与海津富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31日终止,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海津富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为李铁良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现海津富公司已经为李铁良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履行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李铁良起诉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铁良要求海津富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之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市海津富出租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李铁良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二、驳回李铁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市海津富出租汽车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艳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