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涞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张彦与张志杰、张晓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张志杰,张晓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张彦,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杰,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张晓娜,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涞民保字第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张志杰向本院交纳担保资金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志杰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张晓娜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冀FZ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沈某某所有的位于涞源县住宅楼(房权证:涞源房权证涞源县字第X**号)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张保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