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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崔志来与于树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志来,于树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836号申请执行人崔志来。被执行人于树齐,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于树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树齐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树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于树齐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支行名下存款账户10×××10人民币80267元。2.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