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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宁夏博雅广告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一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博雅广告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34-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博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屠文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博雅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6152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673元,申请执行费8599元,合计628532元。但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85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二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