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厚华、陈桥文等与金融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厚华,陈桥文,陈志新,温敬贤,林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厚华,男,汉族,1954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桥文,男,汉族,1952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志新,男,汉族,1954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温敬贤,男,汉族,1951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日明,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上诉人梁厚华、陈桥文、陈志新、温敬贤、林日明等五人因诉德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德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落实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德庆县人民法院(2015)肇德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梁厚华、陈桥文、陈志新、温敬贤、林日明等五人认为德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德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为其落实医疗保险待遇,请求判令德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德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办理国家职工退休综合医疗保险待遇、补发综合医疗费、赔偿损失每人1万元;撤销德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回复”和“德府行复(2015)3号决定书”。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梁厚华、陈桥文、陈志新、温敬贤、林日明等五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对梁厚华、陈桥文、陈志新、温敬贤、林日明的起诉不予立案。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均已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向德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交信访函件要求落实医疗保险待遇,德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已对上诉人的诉求作出了信访回复。因信访答复事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上诉人提出撤销德庆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德府行复(2015)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诉求,该诉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在本案中应不予审查。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诉求与本案其他诉求无区别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对撤销德庆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德府行复(2015)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诉求可另行遵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恰当,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启智代理审判员  陈卓杰代理审判员  叶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剑锋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