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某、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张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430号原告王某。被告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某、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燕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