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粮油公司与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117号原告:城固县粮油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固县粮油总公司与被告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固县粮油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固县粮油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建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