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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武某某,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苏某某,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原告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武某某。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