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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伍元伦等与宋美清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桂花,曾小燕,伍皓霆,伍元伦,宋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雷桂花,女,生于1951年11月19日,汉族,住峨眉山市。申请执行人:曾小燕,女,生于1981年5月24日,汉族,住峨眉山市。申请执行人:伍皓霆,男,生于2003年11月17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法定代理人:曾小燕,女,生于1981年5月24日,汉族,住峨眉山市。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伍元伦,男,生于1951年9月9日,汉族,住峨眉山市。申请执行人:伍元伦,男,生于1951年9月9日,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宋美清,男,生于1980年3月20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伍元伦、雷桂花、曾小燕、伍皓霆申请执行宋美清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20元和本案执行费11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