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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与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宁勤功,沈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市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钱晓航,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沈金培,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法定代表人:宁勤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勤功,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经理,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沈树兰,女,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宁勤功之妻。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与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宁勤功、沈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18684478元。本案在诉讼期间,应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13号、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查封、冻结期限将近届满,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申请人向我院提交要求查封、继续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86844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实际冻结之日起算)。二、冻结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86844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实际冻结之日起算)。三、继续冻结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聚支行11×××01账户的存款47423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实际冻结之日起算)。四、继续冻结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聚支行11×××01账户的存款47423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实际冻结之日起算)。五、查封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云A×××××东风牌小汽车、云A×××××江淮牌小汽车;云A×××××、云A×××××、5803、5810、5811、5812红岩牌大型汽车;云A×××××大众牌小轿车、云A×××××东风牌小汽车。查封沈树兰名下的车辆:云A×××××五十铃牌小汽车、云A×××××奥迪牌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从实际查封之日起算)。六、查封或继续查封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还款数额相对应的铁矿石、云铜铁矿粉等货物,以及选矿设备、机械设备。该项查封详情以查封清单为准,查封期限为两年(从实际查封之日起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飞宇审判员 :谢建华审判员 :陶柳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罗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