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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宿迁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宿迁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孙朝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美,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旭东,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与被告XX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鑫龙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鑫龙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XX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鑫龙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