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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8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新联机械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聊城市新联机械有限公司,聊城市睿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868-4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家利,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济南市。被告聊城市新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马法州,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忠,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慧,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睿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被告张宪,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新联机械有限公司、聊城市睿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增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增军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30元,减半收取76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乐风审 判 员  赵忆泉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