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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冯石与涂磊、成都涂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冯石,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涂磊,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成都涂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1栋5层501号。法定代表人涂志猛。被执行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3号东方希望A座206。法定代表人涂磊。申请执行人冯石依据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412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涂磊、成都涂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其利息,另,执行费357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查找到被执行人涂磊在成都、彭州市有多套房屋,但都有抵押、查封。另,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其利息,另,执行费357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二、终结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41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