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君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君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225号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12号楼13厅。法定代表人宋秀排,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建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君镛,男,5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庞哲,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君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