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回金旺与国网河北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回金旺,1970年3月11日。被告国网河北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锋,该公司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回金旺与国网河北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回金旺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回金旺承担。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