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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3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640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5年7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现已查明: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马某某及被告李某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9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9月15日上午9时30分原定开庭时间已到,但原告马某某没有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原告马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