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业余与裘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业余,裘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2235号原告:林业余,男,汉族,1935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俞正德,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刚,女,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业余诉被告裘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业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裘刚的房屋在2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业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裘刚名下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红梅新村X#楼X-XXX室予以查封(房地权芜镜湖区字第2015XXXX91号、建筑面积55.55平方米);二、对原告林业余提供担保的财产即陶宏名下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西路66号X幢XXX室予以查封(房地权芜镜湖区字第2007XXXX20号、建筑面积53.8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