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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相金、李相明、李相军、李相民与李相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李相金。原告:李相明。原告:李相军。原告:李相民。原告李相金、李相军、李相民的委托代理人:李相明。被告:李相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金、李相明、李相军、李相民与被告李相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金、李相明、李相军、李相民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英启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