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相金、李相明、李相军、李相民与李相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李相金。原告:李相明。原告:李相军。原告:李相民。原告李相金、李相军、李相民的委托代理人:李相明。被告:李相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金、李相明、李相军、李相民与被告李相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金、李相明、李相军、李相民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英启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