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召强与泗县城乡规划局、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强,泗县城乡规划局,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初字第00058号原告:孟召强,男,1971年0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泗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东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永,局长。被告: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王法立,县长。原告孟召强诉被告泗县城乡规划局、泗县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对被告作出的决定表示理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孟召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召强负担。审 判 长  房 强审 判 员  孙艳飞人民陪审员  周其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 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