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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划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刚启成与李红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刚启成,李红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划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刚启成。被执行人李红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4月10日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红朝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390.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晁宗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