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执异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异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曾坤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阜新市房产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程永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阜新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新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程永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房产建设总公司、阜新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新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沈中执字第246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阜新中南大厦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审查认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阜新中南大厦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阜新中南大厦有限公司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的受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雪春审判员 乔维修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丛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