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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杜正奎与熊利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正奎,熊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杜正奎,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熊利,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正奎诉被告熊利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正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向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喻事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