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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余强申请执行林明昀、罗莉、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强,林明昀,罗莉,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523-1号申请人余强,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人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林明昀,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人自流井区。被执行人罗莉,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自贡远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何燕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68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杰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