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拱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伟与李小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李小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162号原告赵伟,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李小雪,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原告赵伟诉被告李小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9月5日原告赵伟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伟承担。审 判 长  毛世祥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林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