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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印香与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印香,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青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王印香,女,1968年9月24日,汉族,地址:青县,被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县新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139056—7法定代表人陈玉洪,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印香与被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印香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汉